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655號
TCDV,111,司促,32655,202211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6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從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從新於民國91年04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
,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1
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
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