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595號
TCDV,111,司促,32595,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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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595號
債 權 人 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躍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卓敬餘即辰易輪胎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0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辰易輪胎行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並提出其商
業登記資料。
㈢陳報本件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
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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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