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593號
債 權 人 張依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昀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相關證據 以釋明本件請求確已屆清償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 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清償期為111年2月10 日之釋明資料,此項通知已於同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 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