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493號
TCDV,111,司促,32493,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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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49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鄭嘉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鄭嘉茵於民國108年1
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
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
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
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51,627元(含本金49,946元、利息1,681元)及其中49,9
46元自民國111年0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24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946元 鄭嘉茵 民國111年09月19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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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