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467號債 權 人 李存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金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轉帳10000元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 據影本)。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