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464號
TCDV,111,司促,32464,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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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464號
債 權 人 林煥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志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估價單所示不符,狀附估
價單為鈦汨汽車有限公司)。如債權人為鈦汨汽車有限公
司,應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上補正該公司印章。
㈡提出具有債務人簽收之維修單影本(或其他足資釋明債務人
應負擔維修費用之資料),並陳報維修費用為何?
㈢補正車號000-0000號之車輛登記資料。
㈣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並
提出請求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依據(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
有約定應以約定為準,如無約定即得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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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鈦汨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