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462號
TCDV,111,司促,32462,202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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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462號
債 權 人 蔡雅雯
債 務 人 傑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智傑

胡天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
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
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
對背書人李建興、李智傑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EX000000
0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
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支票,對
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李建興、李智傑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
就上開支票對債務人李建興、李智傑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2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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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