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305號
TCDV,111,司促,32305,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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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30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燕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燕伶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 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2之住所已辦理 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中○○○○○○○○○,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 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 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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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