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227號
TCDV,111,司促,32227,2022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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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227號
債 權 人 李財能
債 務 人 許正忠
債 務 人 許張秀敏許正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祈輝即許正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成濃即許正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恒源即許正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智盛許正吉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許正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許張秀敏許祈輝、許成濃、許恒源、許智盛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許正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
許正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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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