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227號
債 權 人 李財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正忠、許張秀敏、許祈輝、許成濃、
許恆源、許智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許正吉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