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1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文騫即洪提勇之繼承人
洪黄美華即洪提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洪文騫、洪黄美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提勇之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債務人洪文騫、洪黄
美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提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