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148號
TCDV,111,司促,32148,202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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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14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張義群律師/張庭維律師/錢佳瑩律師


債 務 人 李彩霞

游木錦

游木富


游秋惠

江清發

江進



江阿素

樊江素月

江素珠


一、債務人李彩霞游木錦游木富游秋惠江清發江進
江阿素樊江素月江素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
萬參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江清文現設籍之
住所變更登記至新北○○○○○○○○,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
江清文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
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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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