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982號
TCDV,111,司促,31982,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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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982號
債 權 人 阮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嘉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
,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
屆至部分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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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