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982號債 權 人 阮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嘉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 ,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 屆至部分之金額。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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