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596號
TCDV,111,司促,31596,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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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5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依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洪依綸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 人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南屯區遷離,現設籍於南投縣草屯 鎮,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 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依綸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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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