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527號
TCDV,111,司促,31527,202211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527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李佩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森養菌有限公司陳瓊菊張添水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鼎森養菌有限公司業於111年
8月1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4595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對「陳瓊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是否有誤?(因陳瓊菊
已於民國111年1月間死亡)。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森養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