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485號
TCDV,111,司促,31485,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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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485號
債 權 人 盧信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士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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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