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403號
TCDV,111,司促,31403,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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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403號
債 權 人 張素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品達黃俊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黃品達
黃俊銘」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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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