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403號債 權 人 張素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品達即黃俊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黃品達 即黃俊銘」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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