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197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吳建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其
中壹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建清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3777
3814,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7288元,專案補償款8950元,
共計新臺幣2623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