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188號
TCDV,111,司促,31188,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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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1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嘉禹


廖昱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嘉禹於民國(下同)
93年就讀縣立苑裡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廖昱婷為連帶保證人
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6,718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7年07月01
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
人等自應還日111年02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3,
87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
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
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
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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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