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180號
TCDV,111,司促,31180,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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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1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蔡秉宏蔡任浤



張婧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利率為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蔡秉宏蔡任浤
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張婧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4,1
64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蔡秉宏
蔡任浤自111年06月0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
84,6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張婧萱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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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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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