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178號
TCDV,111,司促,31178,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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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1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蔡芷妍葉玉珍之繼承人


蔡榮宗葉玉珍之繼承人



蔡建凱葉玉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建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玉珍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蔡芷妍蔡榮宗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
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蔡建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玉珍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芷妍蔡榮宗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蔡芷妍(兼葉玉珍
繼承人)前就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蔡榮宗(兼葉玉珍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葉玉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8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3,344元整,並
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據借
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
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蔡芷妍(兼葉玉珍之繼
承人)自111年6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219,61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連帶保證人葉玉珍於民
國107年4月8日死亡,繼承人蔡建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玉
珍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芷妍(兼葉玉珍之繼承人)、蔡
榮宗(兼葉玉珍之繼承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家事公告查詢單、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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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