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175號
TCDV,111,司促,31175,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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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1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謝佳宏

謝光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壹拾伍
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佳宏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謝光
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九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以下同)242,484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
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
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
息外,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
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11年05月01日
起至民國111年10月27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
之一點四,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1年10月28日,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四
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謝佳宏自111年05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
納,迄今尚欠239,4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謝光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
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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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