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98號
債 權 人 長霖續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11年1月17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95075號函准廢止,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
廢止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
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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