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0911號
TCDV,111,司促,30911,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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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1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宋秀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宋秀蓁於111年5月10日與
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
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
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
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
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0,000元
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
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元整。(2)延滯期間
利息:自111年7月2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0,000元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
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
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自1
11年7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
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
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謹狀。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
、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09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00元 宋秀蓁 自民國111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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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