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0829號
TCDV,111,司促,30829,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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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829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衛道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邱才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洋權趙秝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 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趙秝品原位於臺中市西區五權西五街之住 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此有 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再查,債務人羅洋權住居於花蓮縣壽豐鄉,此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 規定,綜上,債權人對其二人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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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