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0723號
TCDV,111,司促,30723,2022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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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723號
債 權 人 鍾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因海即楊燈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於本件聲請狀補正簽名或蓋章,或提出有債權人簽名及蓋
章之聲請狀正本。
㈡具狀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兩造間借款債務發生之
人、事、時、金額、借款期限、已否屆期、是否已償還部
分等),並提出相關借款之釋明資料。(依111年11月4日
補件狀,僅敘述債務人開本票向債權人調借現金等語,惟
關於該借貸之相關內容均未敘明)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得以該日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依111年11月4日補件狀所載,利息起算日為108年1月15日
,與所提出之本票所載發票日或到期日均不相符,無從認
定以該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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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