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0241號
TCDV,111,司促,30241,2022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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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241號
債 權 人 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昶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柳景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 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 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 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 社區之業戶,其累積欠繳管理費合計新臺幣7,440元,故聲 請對其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依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21條之規定,已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 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者,須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始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 額及遲延利息,債權人雖提出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惟並 未提出掛號回執,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 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核與經催告仍不給付之情形不符。經 本院再次通知命補正,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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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