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019號
債 權 人 張雅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志國貿有限公司、張亞涵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亞志國貿有限公司、張亞涵」借款之相關 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收據影本(因債權人所附支票無 發票日記載,屬無效票。)】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其 他釋明資料。(依狀附匯款單,匯款人為張東龍,非債權人 本人。)㈢請求利息年息1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 年息6%計算)㈣確認請求事項一、二記載是否有誤?】,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 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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