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015號
債 權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債 務 人 魏渝旻
債 務 人 楊正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
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檢附之結清金
額表所示,本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99,310元,其中包含放貸
之天數利息2,435元,此部分利息2,435元依法不得滾入原本
而請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利息。是
以,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
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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