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467號
TCDV,111,司促,17467,2022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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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6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成恕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本金金額「…均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增列利息為「…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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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