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411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唐和旺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該事件業已確定,應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3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法律規定暫 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 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 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 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三分之二。嗣該事件經本院11 1年度勞小字第5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奧迪斯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並確定在案。依前揭 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 之當事人徵收。經查,上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下同)1,000元,已由原告依本院110年度勞補字第712號裁 定繳納333元,依法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667元(參一審卷頁 41、61)。是被告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3元(算式:667×1/5,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34元(算式:6 67-133),並均加計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原告所自行預納之 第一審裁判費,非屬職權確定訴訟費用應計算之範圍,附此 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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