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展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68號
TCDV,111,司,68,202211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柯秉志律師(即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當事人間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准展期至民國112年6月25日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且清算人應於後6個月 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公司法第83條第3項、第87條第3項 規定即明。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 第2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0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選派為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自110年5月間裁定 送達聲請人,經本院111年度司字第41號裁定准清算展期至1 11年11月25日止,茲因向稅捐機關調取之公司財產及營利事 業所得稅資料,迄未獲得回復,目前尚難清算完結,為此具 狀聲請准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經本院於110年5月7日以110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 定選派為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本院於110年6月 25日中院麟民縱110司27字第1100044525號公告在案;又該 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字第41號裁定准展期至111年11 月25日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審閱無誤。本院認 聲請人申敘理由,核無不當,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准予展延清 算期間。
四、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1/1頁


參考資料
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