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123號
原 告 江瑋婷
被 告 漢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卓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伍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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