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23號
TCDV,111,勞執,23,202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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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徐珮庭
相 對 人 山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宮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吳宮安」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山路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當事人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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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