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締結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89號
TCDV,110,重訴,89,202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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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紀登富


紀順賢
紀順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志松間請求締結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1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365,6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2,97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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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