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22號
TCDV,110,重訴,522,2022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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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劉畯睿

法定代理人 江嘉琪
劉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再生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福容
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月眉分公司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度重訴字第5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08萬3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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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月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