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抗 告 人 曾鳳梅
趙桂枝
陳姿亭
陳瑾慈
覃氏菊
戴憶珊
王信哲
圓貫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月鑾
抗 告 人 曾滿
戴憶紋
陳建宏
鍾佳靜
謝美鳳
楊靜怡
徐柏書
吳紋誠
李寶玉
黃雅莉
黃淑薇
吳宗霖
吳偉苓
劉明志
林方瑀
余盈賢
羅敏紅
溫于秀
顏承正
朱苔莉
鄭惠芝
趙秀霞
趙丹鳳
釋心廣
曾靜玲
梁紅玉
梁春雪
鄒秀嫦
曾紹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新中華王朝全球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1年9月16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訴 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 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 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亦有明定。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審程序之規定 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是以,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於抗告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9月16日110年度重訴字第338 號駁回起訴之裁定不服,委任蘇奕全律師提起抗告,此有抗 告狀、委任狀可憑,惟未據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根據上述說明,本院自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之程序,逕予裁定駁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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