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679號
TCDV,110,訴,2679,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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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79號
原 告 何武德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董佳政律師
被 告 江定國
江仕勛

康秋霜
王繡燕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江水山
被 告 何憲盆
江伯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政興
被 告 江天培
訴訟代理人 江宗晉
被 告 陳高龍
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陳勸
何建良
何振昌
何振宏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何文欽
被 告 何中財
何中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昇穎
被 告 廖妤蓁

張金豐

張金聲

張金榜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金國
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光和
被 告 何忠勇

訴訟代理人 何韋宗
被 告 蔡友寬
蔡友詮
廖永富
洪秀鸞
蔡慶宇
蔡錫和
蔡清江
蔡清泰
蔡駿清
廖元明
廖瑞章
蔡國雄 彰化縣○○市○○街000巷00號
蔡國陽
何重謀

蔡季霖

蔡聖霈蔡旻軒


廖志綸
廖宥榤
淑英
上 十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義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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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