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79號原 告 何武德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複 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董佳政律師被 告 江定國 江仕勛 康秋霜 王繡燕 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江水山 被 告 何憲盆 江伯聲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江政興 被 告 江天培 訴訟代理人 江宗晉 被 告 陳高龍 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複 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被 告 陳勸 何建良 何振昌 何振宏 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何文欽 被 告 何中財 何中義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何昇穎 被 告 廖妤蓁 張金豐 張金聲 張金榜 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金國 上 三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光和 被 告 何忠勇 訴訟代理人 何韋宗 被 告 蔡友寬 蔡友詮 廖永富 洪秀鸞 蔡慶宇 蔡錫和 蔡清江 蔡清泰 蔡駿清 廖元明 廖瑞章 蔡國雄 彰化縣○○市○○街000巷00號 蔡國陽 何重謀 蔡季霖 蔡聖霈即蔡旻軒 廖志綸 廖宥榤 林淑英 上 十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康義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