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441號
TCDV,110,訴,2441,2022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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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羅秀霞
曾進財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裕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200元(計算式:系爭
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40,000元/㎡×應返還面積6.03㎡=241,2
00元,其餘判命上訴人應給付部分,性質核屬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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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