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文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9,55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建字第7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996萬6,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9, 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蔡孟君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