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楊武東
楊介鑾
楊介臣
被 上 訴 人 楊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