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員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839號
TCDV,109,訴,3839,20221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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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39號
上 訴 人 紀完結
即 原 告 紀文智
紀銘修
紀名富
紀富宏
紀敏叁
紀瑞坤

紀孫仁

紀福誠

紀專惟
紀榮棟

紀明輝

紀景裕

紀瑞銘
紀明泰
紀昭銘

紀昭東
紀睿杉

紀新淦
紀榮原(即紀文慶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紀長者
特別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1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萬3700元,如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到院,對於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 部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4萬62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萬3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 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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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