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606號
TCDV,109,訴,3606,20221117,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06號
上 訴 人 謝雪蓮
鄒甯
鄒閔


被 上訴 人 薛傳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7,12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1,5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