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1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加宇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晉銘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賴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10月31日109年度訴字第34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
應再給付其新臺幣(下同)39萬7887元,及自110年6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
39萬7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星期二前(含當日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
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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