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150號
TCDV,109,訴,3150,2022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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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50號
原 告 許濬筬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何乃隆律師
被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香港)商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湯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90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民事訴訟程序,原告與訴外人許祖弘就臺中市○○區○○段 000號地號及同段6150建號之房地,有無借名登記關係,為 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裁定命在該 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 有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及裁 定附卷可稽,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 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10年2月25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 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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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