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06號
TCDV,108,重訴,306,20221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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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林李專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鄭謝麗香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被 上訴人 温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0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萬1,80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23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林李專占 用被上訴人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附表編 號1所示部分(面積56平方公尺)、鄭謝麗香占用上開土地 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133平方公尺),經原審判決應返還 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上訴人對此判決結果不服而提起上 訴。是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目的係為主張毋須返還上開占 用之土地,故其上訴利益應以上開占用土地之價值計算之,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萬1,800元【系 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6,200元×占用土地面積(56+133 )平方公尺=1,17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3元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附表】
編號 占有人 地上物占有位置 備註 1 林李專 如附圖編號Q所示部分 蚵寮路197號建物 2 鄭謝麗香 如附圖編號J所示部分 蚵寮路217、219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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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