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90號
TCDV,108,訴,890,202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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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保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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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