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37號
上 訴 人 陳國宇
被 上訴人 李蔡綉嬌
許蔡綉端
蔡文華
蔡玉玲
蔡錫堂
蔡昌喬
蔡昌倍
蔡尋詩
蔡能詩
楊麗惠(兼楊明峰、楊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汝
蔡玉貞
蔡錫熺
王清居
王慶賀
王双
王美娥
王蓉均
陳鴻明
張東海
陳立瑋
陳立信
白錫全
蔡靖雄
林泰華
林素華
林秋棉
陳寶櫻(即王慶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111年9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