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954號
TCDM,111,附民,1954,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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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954號
原 告 魏莉蓉
被 告 正原起重行即黃進益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 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 有明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二、查原告固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惟原告並 未陳明被告有何刑事案件於本院繫屬中,而本院亦查無被告 有何原告主張原因事實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 索引卡查詢證明及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在卷可 稽,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際,並無刑事訴訟 程序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 應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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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