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810號
TCDM,111,附民,1810,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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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10號
原 告 許鴻維


被 告 賴姿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416號,經本院裁定
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279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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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